公告日期:2021-01-16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致:湘财股份有限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湘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湘财股份)委托,作为专项法律顾问,就湘财股份以现金方式购买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所持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相关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实施情况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中国现行法律法规之规定,并按照中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查阅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包括相关各方提供的有关政府部门的批准文件、有关记录、资料、证明,并就本次交易有关事项向相关各方做了必要的核查。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和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仅就与本次交易有关的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意见,而不对有关会计、审计及资产评估等专业事项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涉及有关会计报告、审计/审阅报告和评估报告中某些数据、意见和结论的内容,均为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予以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这些数据、意见及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本次交易相关各方的如下保证:1. 各方已向本所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证明;2. 各方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的、准确的、完整的、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遗漏、虚假或误导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均与正本或原件一致。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本次交易相关各方或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交易必备的法律文件,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湘财股份为本次交易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湘财股份在其为本次交易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按照相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其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所律师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关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左栏中的术语或简称对应右栏中的含义或全称:湘财股份/受让方 指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大智慧 指 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新湖集团/转让方 指 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转让方持有并拟在本次交易项下转让给受让方的大智标的资产/标的股份 指 慧 298,155,000 股的流通股股份,占大智慧总股本的15%本次交易 指 湘财股份本次以现金方式购买标的资产的交易行为《交易协议》 指 《股份转让协议》及《补充协议》的合称《股份转让协议》 指 湘财股份与新湖集团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补充协议》 指 湘财股份与新湖集团就本次交易签署的《关于上海大智慧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补充协议》《重组报告书》 指 《湘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报告书》(修订稿)本法律意见书 指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湘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暨关联交易之实施情况的法律意见书》上交所 指 上海证券交易所中登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法规 指 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包括其不时的修改、修正、补充、解释或重新制定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点击查看PDF原文][查看历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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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代码:sh600095
市场类型:主板
上市日期:日
所属行业:区域地产
所属地区:黑龙江
公司全称:哈尔滨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Harbin High-Tech(Group) Co.,Ltd
公司简介:哈高科湘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湘财股份,股票代码:600095)成立于1994年,并于1997年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2020年,公司发行股份购买湘财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主营业务转型证券服务业,业务涵盖证券服务、制药、防水卷材、贸易等。...
注册资本:28.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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